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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艺研究院工作坊管理办法

传统工艺研究院工作坊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成都大学“传统工艺研究院”贯彻落实《中国传统工艺振兴实施计划》(国办〔2017〕25号)、《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振兴发展实施方案》(川经信轻纺〔2019〕108号)、《建设全省重点中华文化研究院实施方案》(川宣通〔2020〕1号),在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成都市委宣传部指导和支持下,成都大学整合资源,吸收各方专家意见、建议,成立成都大学传统工艺研究院,按校设省级科研平台进行建设,实体化运行。

为使传统工艺研究院更好地担负起指导、规划、协调、管理省内外传统工艺学术领域研究的任务,加强研究院科研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研究院决定实施“传统工艺研究院工作坊”(以下简称“工作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坊”面向全国传统工艺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重点项目为牵引,以多学科创新团队推进跨学科综合性研究,推出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科研成果。

第三条 “工作坊”支持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传统工艺研究领域的优秀科研人才、学科带头人和行业大师,在传统工艺研究院建立工作坊,创建综合性研究团队,组织跨学科创新性研究,产出有影响力的高水平成果。

第四条 “工作坊”资助周期为三年,资助期从获准成立后次年的1月1日起算,截至资助期第三年的12月31日终止。资助规模为每个周期资助10至15个“工作坊”。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 传统工艺研究院负责“工作坊”的统筹和领导工作。传统工艺研究院科创中心负责“工作坊”申报、评审、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坊”负责人负责申报推荐、验收评议、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工作坊”团队负责日常研究活动组织和成果产出推介等工作,具有“传统工艺研究院工作坊”冠名权。工作坊获准成立后,挂牌名称为“传统工艺研究院某某工作坊”。资助期内,“工作坊”负责人可自带科研项目,亦可申请传统工艺研究院相关项目,但其组织开展的学术活动及发表的学术成果,均需署名“传统工艺研究院”。

第七条 “工作坊”负责人主要职责:

1.自行制定以开展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研究为导向的三年总体研究计划、研究目标、主要任务;

2.自行确定资助期年度具体研究计划、进度安排、学术活动等工作内容;

3.自行组建多学科融合发展研究团队;

4.自行组织工作坊成员集中开展学术研究、会议组织、合作交流等研究工作;

5.自行安排并组织产出有影响力的、高水平的研究创新成果;

6.自行准备工作坊所需原材料和图书文献等资料;

7.自行安排配备学术助手和辅助人员。

三、工作坊管理

  第八条 “工作坊”实行“进口严选、出口严控、放管结合”的管理原则。坚持高标准,遴选综合素质强的优秀人才作为工作坊负责人,组织“工作坊”日常研究工作;坚持成果导向,以产出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成果为验收合格的唯一标准。

第九条 原则上根据研究和团队规模,“工作坊”应依照研究计划,每年向传统工艺研究院提供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成果(成果形式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和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普性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一般普及类文章、图鉴、工具书等)以及高质量的展出展览。具体成果形式和年度成果数量在获准成立签署三方协议时,另行商定。

第十条 “工作坊”申报评审程序:

1.负责人制定工作坊方案,组建研究团队,编制三年及年度经费预算,填写《传统工艺研究院“工作坊”申报书》;

2.传统工艺研究院科创中心对《申报书》进行初评,确定“工作坊”候选名单;

3.候选名单报传统工艺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达到三分之二票数者方可入围“工作坊”最终候选名单;

4.最终候选名单报传统工艺研究院院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工作坊”正式成立;

5. 传统工艺研究院与工作坊签订《传统工艺研究院“工作坊”资助协议书》。

第十一条 “工作坊”获准成立后,可在传统工艺研究院挂牌,须满足以下条件:

1.负责人必须在《传统工艺研究院“工作坊”申报书》中明确填写同意在单位设立“工作坊”;

2.挂牌名称须统一为“传统工艺研究院某某工作坊”,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工作坊”在开展学术活动、产出研究成果后,需及时向传统工艺研究院科创中心报送相关情况。传统工艺研究院科创中心对连续两个月未开展任何形式活动的工作坊,提出书面函询;对连续三个月未开展任何形式活动的工作坊,发出终止“工作坊”通知书。

第十三条 “工作坊”验收程序:

1. 传统工艺研究院科创中心对《总结报告书》进行初评,并提请传统工艺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2. 传统工艺研究院学术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达到三分之二票数者方可认定为验收考核合格;

3.验收考核结果报请传统工艺研究院院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工作坊”验收正式完成,停拨资助经费,退还传统工艺研究院属办公设备和文献资料。

第十四条 “工作坊”验收合格的,负责人可于资助期最后一年7月份,提出重复资助申请,申请程序按照申报程序执行;“工作坊”验收不合格的,退回资助期内全部已拨付资助经费,传统工艺研究院将验收结果通知负责人,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作坊”,传统工艺研究院将立即撤销该工作坊,并要求其终止一切研究和活动:

1.违反政治纪律;

2.存在抄袭剽窃、粗制滥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3.经费使用违法违纪违规;

4.未能控制舆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5.连续三个月未开展任何形式的工作坊活动;

6.未经允许自行停止“工作坊”研究和活动;

7.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被撤销的“工作坊”,传统工艺研究院将验收结果和撤销决定通知负责人,并公布公示,不得参与下年度传统工艺研究院的一切资助项目。

四、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传统工艺研究院为“工作坊”提供资助经费和院属网络信息、文献资料使用权限等。“工作坊”是资助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助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人是资助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核准的经费预算,在符合国家、传统工艺研究院和责任单位相关经费使用财务制度基础上,可自主安排使用资助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工作坊”日常管理中出现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传统工艺研究院拨付的资助经费:

1.出现第1、2、3、6款规定情形的,退回资助期内全部已拨付资助经费;

2.出现第4、5、7款规定情形的,退回年度资助经费结余部分。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传统工艺研究院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传统工艺研究院

2021年5月修订